(2009)金义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金星与方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星,方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孙金星,经商,乌市城西街道新双溪村孙村。委托代理人童修江。被告方乔伟,经商,市稠城街道世纪公寓B座9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星诉被告方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金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