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与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柱岙。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