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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与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柱岙。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嵊州市××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