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