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盛健生与朱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健生,朱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盛健生,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楼村7组。委托代理人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明,街道洪华村下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健生诉被告朱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健生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盛健生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