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5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娄宫。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