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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5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娄宫。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