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林××、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瞿××,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被告:瞿××。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林××、瞿××、浙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