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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