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