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0641-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开发区柯北曙光路679号(中佳园区)*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詹光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雨润,系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梓豪,系董事长。原告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2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7年12月起与原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发生面料贸易,双方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及二份订购单,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供给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总计1,206,768.94元的面料,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和其变更后的被告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先后付款774,853.62元,尚欠431,915.32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面料款431,915.32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但根据被告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可以看出,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26日经核准已变更名称为东莞骏南制衣有限公司。原告现仍以东莞米高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原告绍兴县明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