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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广娟与孙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娟,孙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娟,烟台三站宏科电子科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德群,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芝民人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有理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德群所有的鲁y×××××号车的理赔款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郝善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