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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与东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东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0641-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开发区柯北××号(中佳园区)5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詹××。委托代理人:章××。被告:东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2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7年12月起与原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某某面料贸易,双方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及二份订购单,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供给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总计1,206,768.94元的面料,东莞骏荣制衣有限公司和其变更后的被告东莞××服饰有限公司先后付款774,853.62元,尚欠431,915.32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东莞××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面料款431,915.32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东莞××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但根据被告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可以看出,东莞××服饰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26日经核准已变更名称为东莞骏南制衣有限公司。原告现仍以东莞××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