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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何某。被告雄某,又名熊开艳,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建哲,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之父。原告何某与被告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雄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何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同居。生子后,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写协议。2008年,其曾提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一直在外打工。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抚养孩子何星,其每月付给被告孩子的抚育费800元;无共同财产和外债。被告雄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与原告婚后,没有矛盾。2008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属实,但系原告的原因所致,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相识后,于同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4月4日生一子,现随被告在原告父母处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3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6月19日,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灞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之诉。宣判后,原告离家���出打工至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生有一子,应认定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8年3月以来,原告虽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宣判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诉讼;被告亦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体贴、关心原告,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