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仙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杨雄与陈爱富、李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雄,陈爱富,李美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朱杨雄(荣),经商,住仙居县白塔镇上街村白升路64号。委托代理人:朱世禹,成年,农民,白塔镇上街村。被告:陈爱富,住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上街村西大街134号。被告:李美莲,住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上街村西大街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杨荣与被告陈爱富、李美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保全费160元,由原告朱杨荣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微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