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甲与杞县葛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葛岗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勇生,院长。委托代理人贺培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范成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杞县葛岗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1098号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张保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周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