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林日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林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荣,(330329197004261142)。被执行人:林日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日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日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张玉荣,负担本案诉讼费1555元、执行费10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日升系泰顺县广播电视台职工,每月可领取工资1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林日升在泰顺县广播电视台的工资1300元。提取时间:从2009年4月份始直至本院裁定解除提取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