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北××区××地块。法定代表人:曹××。被告: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7元,减半收取159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