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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纸制品厂与宁波市鄞州××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纸制品厂,宁波市鄞州××服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0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纸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诉讼代表人:吴××。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心村××成。诉讼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与被告宁波智帮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纸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