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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有限公司与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有限公司,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20号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余××。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