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明坂与洪长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坂,洪长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胡明坂。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洪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坂诉被告洪长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坂撤回对被告洪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胡明坂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金子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