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渝勇与龚辉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渝勇,龚辉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许渝勇,经商,宁街道双岘路121巷22号。被告龚辉宁,经商,市稠江街道大路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渝勇与被告龚辉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渝勇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许渝勇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