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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文胜、方晓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文胜,方晓青,吴晨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该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吴文胜,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美俗坊综合楼401室。被告:方晓青,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公务员,住衢州市费家巷22号东单元。被告:吴晨霞,公务员,住衢州市费家巷22号东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文胜、方晓青、吴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胜、方晓青、吴晨霞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