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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云祥与徐海伟、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祥,徐海伟,洪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7号原告:蒋云祥,石桥头镇大桥路10号。被告:徐海伟,新河镇肖家桥村应家15号。被告:洪叶,海镇东楼村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祥诉被告徐海伟、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泳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