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云祥与徐海伟、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祥,徐海伟,洪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7号原告:蒋云祥,石桥头镇大桥路10号。被告:徐海伟,新河镇肖家桥村应家15号。被告:洪叶,海镇东楼村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祥诉被告徐海伟、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泳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