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钱××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69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楼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