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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防火××门××责任公司与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防火××门××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浙江××防火××门××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组。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苏××。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桃花××号。法定代表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防火××门××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防火××门××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