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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艳丽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丽,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宋艳丽,女,1962年3月29日生,住所地本市环城西路莲湖区工商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94号长兴饭店四层。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艳丽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