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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周××。被告:林××。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林××、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金首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