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周××。被告:林××。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林××、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金首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