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陈××、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王 珏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