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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陈××、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王 珏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