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三刚与王永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刚,王永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黄三刚。被告王永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刚与被告王永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三刚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三刚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三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