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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三刚与王永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刚,王永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黄三刚。被告王永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刚与被告王永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三刚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三刚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三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