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天祥修缮工程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天祥修缮工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文景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谷,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天祥修缮工程处,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体育路23号。投资人张西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天祥修缮工程处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36元,由原告西安市经开建筑模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