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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