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喻××。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赵宁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