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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辛樊、XX恒与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第一村民小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樊,XX恒,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樊。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贺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雁。上诉人(原审原告)XX恒。法定代理人辛樊,简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樊温博,简况同上。委托代理人牛雁,简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凯,组长。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樊、XX恒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辛樊、XX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