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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与海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4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海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宋××与被告海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