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肖鸣放与贾选民土地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鸣放,贾选民,贾振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912号原告肖鸣放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选民被告贾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鸣放与被告贾选民、贾振忠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鸣放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鸣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