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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兆锋与余月彩、杨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锋,余月彩,杨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96号原告:王兆锋,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南路18-6号。被告:余月彩,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酒坊巷30-10-202室。被告:杨智慧,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余月彩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锋与被告余月彩、杨智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锋于2009年3月5日以与被告杨智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锋以与被告杨智慧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兆锋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