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世纪××煤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中××世纪××煤炭××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傅××。被告:包头市中××世纪××煤炭××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薪区××专家楼××单××室。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世纪××煤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浙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