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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钱月美与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钱月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观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建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月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星。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月美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依法减半收取1402.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大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