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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圣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50—1号原告舟山市定海圣佳商贸有限公司。环城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俞福平。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桃夭门小马柱。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本院在受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顾凌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