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