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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