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海清、徐合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海清,徐合魁,严合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94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该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徐海清,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区花园前村150号。被告:徐合魁,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区五环小区6幢5座。被告:严合玉,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区五环小区6幢5座。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徐海清、徐合魁、严合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