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李国强。被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华兴街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21楼A1、A2号。法定代表人龙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明,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