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221号原告冯某某,女1360410****被告张某某,男5436069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640元由原告冯某某��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明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