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健卫、陈健卫为与被告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民与陈巧美、林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卫,陈健卫为与被告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民,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陈健卫,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高达道巷30号。被告:陈巧美(又名陈超美),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通南路**弄**号。被告:林丽君,。被告:叶恩德,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小河头村。被告:周彩娇,。原告陈健卫为与被告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卫、被告叶恩德、周彩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巧美、林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健卫起诉称:被告陈巧美与林丽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恩德与周彩娇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20日,被告陈巧美、叶恩德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由被告陈巧美、叶恩德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利息2分。可被告违约,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0000元及自2008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自2008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巧美、林丽君未作答辩。被告叶恩德、周彩娇答辩称:借款属实,是由陈巧美、叶恩德共同向原告借款650000元,陈巧美用了500000元,叶恩德用了150000元,叶恩德已向原告偿还150000元,有收条为证,其余500000元应由被告陈巧美承担偿还责任。原告陈健卫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二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巧美与林丽君系夫妻关系及被告叶恩德与周彩娇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08年11月20日由被告陈超美、叶恩德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超美、叶恩德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的事实。被告叶恩德提供了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恩德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健卫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陈巧美、林丽君,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陈健卫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被告叶恩德、周彩娇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叶恩德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原告陈健卫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巧美与林丽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恩德与周彩娇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20日,被告陈巧美、叶恩德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由被告陈巧美、叶恩德亲笔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月利率为2%。后被告叶恩德偿还借款150000元,余款50000元两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健卫与被告陈巧美、叶恩德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为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应按约及时还本付息。被告陈巧美、叶恩德共同向原告借款,没有约定债务份额,应按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叶恩德、周彩娇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巧美与林丽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恩德与周彩娇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健卫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陈巧美、林丽君、叶恩德、周彩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