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陈××、冯××。被告: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