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麟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鲜丽与姚丽、姚君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麟执字第43-1号申请人李某某,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姚某甲,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姚某乙,女,汉族,个体户,系姚某甲之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姚某甲、姚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甲在给付了申请人赔偿款350元之后,再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姚某乙又下落不明,本案于2003年6月10日中止执行,2009年2月在清理积案中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表示对申请人扣押的其自行车不再要求返还,申请人李某某也表示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的赔偿款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