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靳根昌与王春针、靳玉登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针,靳玉登,靳献伟,靳书敏,靳根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9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春针。上诉人(一审被告)靳玉登。上诉人(一审被告)靳献伟。上诉人(一审被告)靳书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靳根昌。王春针、靳玉登、靳献伟、靳书敏因与靳根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被告靳留生于2008年9月14日死亡。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人民法院应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本院依法追加靳留生的继承人王春针、靳玉登、靳献伟、靳书敏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鉴于本案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涉及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葛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