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王××、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王××,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16-1号原告:黄××。被告:王××。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王××、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所有的浙c×××××博斯特牌wp0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所有的浙c×××××博斯特牌wp0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乾审判员 韦开云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潘君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