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汴民终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杞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8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娜,又名李永娜。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李玉健,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昆玲,该院妇产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李娜与杞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6)杞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