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与黄××、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黄××,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83号原告:何××。被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黄××、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