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梅仕君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仕君,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梅仕君。委托代理人:严淼海。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仕君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定于2009年3月9日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梅仕君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