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汴民终字第8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某。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顺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李某甲、姜某1975年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76年5月11日登记结婚。1977年6月2日婚生长女李某乙,1989年3月9日婚生次女李某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李某甲起诉要求离婚。一审认为:李某甲、姜某结婚30多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两个女儿,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意见有分歧,只要能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能得到改善。由于姜某不同意离婚,李某甲又提供不出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其要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甲要求与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李某甲上诉称:因为多年积累的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其与姜某离婚。姜某辩称:李某甲的陈述虚假,夫妻恩爱,家庭、孩子等所有的一切没有任何变化,不同意离婚。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双方建立家庭并共同生活30多年,婚姻基础是好的。生活中产生的矛盾通过谅解与沟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现双方年龄已大,相互间都需要对方的关心和照顾,李某甲提供不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姜某又不同意离婚,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希望双方互敬互爱共度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莲 更多数据: